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拆迁安置房的相关税收问题

如题所述

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咨询内容:拆迁安置房的相关税收问题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您好,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的拆迁安置时,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增值额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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