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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