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我在一家装饰公司上班,现在要我签劳动合同,可合同上有一条我不能接受(大概意思是):当某天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后,在3年内乙方(劳动者,也就是我)不得在本行开公司,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请问阁下,如果我签了这份合同的话,我离开后3年内真不能开这样的公司吗?

您好!
【1】据您所述,该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2】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适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理解为因为工作关系得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如:用人单位的产品研发人员,业务渠道拓展人员等等。
其次,根据法律实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再者,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综上,我们认为您公司这份劳动合同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不合法的。因此,即使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恐怕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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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6
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18
您好,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当某天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后,在3年内乙方(劳动者,也就是我)不得在本行开公司”,这种情况称为“竞业限制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明确规定,首先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您目前说所的情况,如果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3-18
看你是做什么职位,如果你不是下面这几类人,大胆签,签了也是无效的条款。因为法律限制了竟业禁止的适用人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个回答  2011-03-18
这个是不合法的吧 你还是和公司商量,看能否改变这个条款或者让他们给你解释这个条款是为什么要这样约定,不过我想你签订了以后 ,这条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