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时把暂估价忘填了,但最后还中标了,这其中的责任谁来承担

第一次投标中标以后原来的暂估价部分要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的时候才发现第一次投标报价的时候把暂估价漏报了一部分,投标单位现在反过来找预算员的麻烦,不知道这个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当初投标的时候评标委员会怎么就没发现问题呢?甲方不用承担一定的责任吗?这个事情如何来补救?

第一,评标委员会肯定发现了,他们的做法是视为投标人将暂估价分摊到报价的其他项内,即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包含了暂估价;
第二,在招投标过程中,甲方是没有错误的,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甲方是没有责任的;
第三,事情处理关键在合同,看合同条款中是否有对暂估价的处理条款,以及合同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条款;
该事件的原理是这样的,作为投标报价的漏项,评标委员会将其修正,视为漏项报价平摊到其他报价中相当于对投标人的一种惩罚,当然比较负责的评标专家会要求投标人对其作出澄清,或则以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而废标(在澄清后将暂估价加上去作为投标人报价的方法有待商榷,因为首先评标委员会不能通过澄清修改投标人报价,但另一方面,暂估价又不是作为竞争性的报价)。但评标委员会视为暂估价分摊到其他报价项中的做法也无可厚非,因此该问题的关键还是合同的约定,首先看合同约定标的范围是否包含了咱估计内容,若明确未包含,那么中标通知书价格就是合同价格,该费用不该由投标人承担。另一方面看合同条款中对暂估价有无约定,有则按照约定处理。若以上均未作出约定,那么只有通过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法解决,但不管是仲裁和诉讼结果基本都是对投标人不利的。
其实这种情况的关键就是对投标人的处罚,若不由投标人承担,那么是不是投标人在报价时都可以故意漏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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