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后地税部门预收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国税部门不认可,说是交给地税了,与他们无关?

如题所述

如果你单位经营的是非增值税货物,在地税开发票,扣所得税是正常的,你单位的所得税归国税征收(2009年1月1日以前,从无到有的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归国税征收,包含经营非增值税货物的企业。),此类情况,以前我也遇到过,这就涉及到国地税之间协调的问题了,但有一条,你单位的所得税不能重复缴纳,这一点必须坚持。因为国地税执行的是同一部税法,如何协调是他们的事。不知以上回答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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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文件规定: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2个回答  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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