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施工中受轻伤,拇指肚掉了一块肉,已进行植皮,应该不构成十级伤残,尚未鉴定。其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该工人属于包工头雇佣的,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只是因为进入施工现场需要持有相关手续。工人出事后,包工头负责了医疗、陪护等一切费用,但工人另要求额外补偿。劳务公司与包工头达成协议,该工人的工伤赔偿由包工头承担,包工头同意并签字。那么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包工头反悔,向劳务公司索赔,是否可以此协议进行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