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如下: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

案例分析如下: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问(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的。你现在签二年,试用三个月就不符合要求了。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你现在才60%。
三: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四: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上法院的,直接约定不合法的,法院也不会受理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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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