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19
2007年8月左右,41岁的河南人谭某在余杭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因为工作认真负责,十多天后,谭某被提拔为保安队的领班,而队里有八、九个保安。
当时,小区的业主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颇有不满,经常在小区内贴大字报,发传单,内容说小区物业是非法的,业主在很多方面对物业不满意。
谭某在工作期间,业主没交一分物业费,还经常会听到他们的怨言与骂声,心里不知不觉也积下了些怨气。
2007年10月5日晚上7点多,有几个业主在小区东大门处挂起了横幅,意思是说要“坚决抵制不合法收费”。晚上8时许,正是保安白班和夜班的交接班时间,接班时,谭某表示,让保安们去把业主挂的横幅摘下来,并示意保安如遇到业主阻拦可以动手。交代完后,谭某就带着这些保安去摘横幅。摘横幅的过程中,几个业主过来阻止,并与保安争吵拉扯起来。
拉扯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开始动手打了起来。期间,其中几名保安围住被害人顾某,对其头部及其他身体部位拳打脚踢,并一度将顾某打倒在地。没几分钟后,双方都停了下来,聚集的业主也越来越多。谭某怕被业主打,就偷偷跑到了物业公司的二楼,趁人不注意的时候溜走,从此再也没有回去过。
十多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受伤的业主带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顾某左耳部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但伤势较轻。
2009年8月,谭某想重新找份工作,因需要用身份证,而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已被派出所扣押,原本的身份证丢失,无奈之下,同年12月初,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余杭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谭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