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在古代都是具体干嘛的??怎么分类的??

如题所述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一般重大案件都是三法司会审,有点像现在的公检法一样。

刑部:有点类似于当今的公安部+法院的组合,同时因为古代缺少立法机关,刑部也充当一点立法机关的职责。

都察院:主要是评议审查官员,有点类似于当今的纪委书记,同时还有点人大的职责,此外,明朝规定在外任职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人员,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头衔。

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理”为中国古代对法官的称呼,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对案件有最终的决定权。

扩展资料:

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

明清两代仍然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开始加大,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小。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还有复审和刑罚执行的权力。

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职权进一步下降,只具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朝都察院还要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三法司-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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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大理寺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11
大理寺审按,都察院监察,刑部行政。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类似现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在案件方面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