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一个国家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如题所述

一、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

一般的说,在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理论中,“保护与促进公民权利”是国家与法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也是国家权力资源配置、运作与调整理论的逻辑论证出发点。而反映这种权利要求的“公民法律意识”,则构成了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法与国家”理论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理论,我们可以断定,如果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那么以 “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的建立中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尽管因各国的国情、时代与思想家个性禀赋的差异,使已有的各种法治理论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法治国家理论应该以公民意识作为思想基础,才可能真正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精义。当然,西方的法治国家理论因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而带有明显的不足,但是“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理论建构中的重要作用应该为我们所借鉴。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

二、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心理基础

“法治”,不仅是一种依法办事的活动原则,而且意味着全体民众共同守法、崇法和护法的社会状态。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不仅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而且要有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识作为人文心理基础。可以说,民主、法治制度演进的历史,也是公民不断争取、维护和行使公民权利的历史,与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发展的历史。

“公民法治意识”的缺位是中国近代史上法治体制未能建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文革”浩劫之后,人们在反思历史教训的同时才逐渐意识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和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广东省曾多次组织讨论公民教育问题。这说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三、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鉴于公民意识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发挥“公民法治意识”在法治国家理论建构中的重要作用,培养我国公民的公民法治意识。

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F·李所说,“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不是在精英层次上,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与形成,有赖于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识作为其人文心理基础。只有广大的、普遍的公民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法治国家的大厦才能稳固建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5-04
古希腊法律思想特点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5-04
法律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
第3个回答  2007-05-06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