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有无规定 在异地(跨省)经营半年以上 需在当地做税务登记 并开具当地发票?

我们长期与一家天津公司合作,今年财务部突然说天津那边开来的地税机打发票得换北京的了,说跨省经营半年以上应当开北京的发票了
这是哪个税法规定的?
很急!哪位大侠来说明出处?
这家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 每次的劳务服务都由办事处提供。但合同是跟天津那边的总公司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异地(跨省)经营半年以上, 需在当地做税务登记 并开具当地发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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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2
有的。

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04-24
1、有规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