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主要分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两大部分。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包括:
1.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针对本省行政区域、海南经济特区的特别重大事项,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可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包括:
1.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外,属其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或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抵触该法规的基本原则。
2.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遵循特定程序,包括审查、审议和表决。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需遵循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等步骤。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或提出修改方案。
一旦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审议,将进入表决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结果将提交表决,需获得过半数通过。
此外,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包括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地方性法规时,需遵守特定的审查程序,并在四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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