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出现的违法侵权案件,结合工作实际,公职人员如何在工作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

联系近期食品安全出现的违法侵权案件,结合工作实际,公职人员如何在工作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认真学法用法,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首先要破除官僚主义,特权思想,树立敬民、畏民、为民的意识。 今年是民生年,保障人权与民生之间有何关联?保障人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民生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就是最大的最有效的保障人权。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展目标之一是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事实充分证明,执政党和国家是实心实意推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和全面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指出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等什么也谈不上,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当然也谈不上。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还潜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不稳定的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我国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稳定的关键就是必须在执政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推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

三、 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个人自由,就是人作为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之内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和从事建设的初期阶段,受历史条件的决定,强调个人对组织、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在国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在增大,国家对个人自由也越来越尊重,个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只要不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就给予充分的包容。以文艺为例,人们在文艺欣赏上,可以喜欢这种艺术形式,也可以喜欢那种艺术形式;可以追“星”,也可以不追 “星”;可以追这个“星”,也可以追那个“星”。人们的个人爱好得到了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空间越来越大,这在我国农村也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就个人发展而言,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发展自己的最佳途径。我们还应看到,个人自由的享受程度也与个人素质有关。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个人素质不是很高,个人自由空间扩张过度,国家管理又不能跟上,就可能导致滥用自由,社会混乱,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来设计我国的个人自由空间。与国家尊重个人自由相应,有限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在我国上下越来越得到理解与认可。我国文化传统崇拜强势国家,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政府”理念暗相应合。我国已经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要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把它们留给社会自治、个人自治。有限国家(政府)的理念,不仅是指国家(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更是指国家(政府)活动的空间有限,这样才从根本上为个人自由腾出广阔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家权力在相当时期内不应过分收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独立生活。个人自由可能和集体利益发生冲撞,集体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应确立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的原则。

四、 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社会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对“社会权”,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权,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人群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二是建立健全适度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先说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天性是攫取最大利润,压低劳动力成本是取得利润的最便捷方式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靠雇主的“良心自觉”,而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不择手段积累财富的欲望最为强烈。事实上这些年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拖欠工资,压低工资;忽视劳动安全,强迫员工有毒高危作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侮辱员工人格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羊吃人”、“血腥工场”的道路。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引进“外资”,忽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法。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该认识到,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最终也会影响到雇主利益的实现。再说其二。我国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在城镇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扩大覆盖面,不但要覆盖城镇,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我国人平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象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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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3
  公职人员要认真学法用法,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要积极参加普法培训学习和考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本职工作涉及的专业法知识。
  三、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及各部门每年组织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并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档案。
  四、公职人员在自学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全年参加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8小时,并有笔记,有心得,有教材。
  五、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带头学法用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法律,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六、公职人员积极参加普法统考,同时还要参加本单位的学法考试。普法考试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对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
  七、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取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未取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的暂缓任命或不予任命。
  八、公职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特别是执法人员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执法权,不徇私枉法,做到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执法为民。
  九、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分年度进行,由本单位组织考核,区法治区办审核。要继续实行《干部学法用法考核证》制度,将公职人员学习内容,学习形式、考试成绩、考核结果等情况,认真填入《考核证》,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对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可作为公职人员晋职内容之一。
  十一、区普法依法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学法用法情况,评估普法的效果,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向全区通报,对好的表扬,差的提出批评。
  十二、公职人员学法笔记、学习心得和习题集都经过单位主管普法领导审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13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展目标之一是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事实充分证明,执政党和国家是实心实意推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和全面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指出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等什么也谈不上,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当然也谈不上。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还潜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不稳定的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我国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稳定的关键就是必须在执政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推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

三、 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个人自由,就是人作为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之内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和从事建设的初期阶段,受历史条件的决定,强调个人对组织、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在国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在增大,国家对个人自由也越来越尊重,个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只要不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就给予充分的包容。以文艺为例,人们在文艺欣赏上,可以喜欢这种艺术形式,也可以喜欢那种艺术形式;可以追“星”,也可以不追 “星”;可以追这个“星”,也可以追那个“星”。人们的个人爱好得到了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空间越来越大,这在我国农村也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就个人发展而言,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发展自己的最佳途径。我们还应看到,个人自由的享受程度也与个人素质有关。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个人素质不是很高,个人自由空间扩张过度,国家管理又不能跟上,就可能导致滥用自由,社会混乱,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来设计我国的个人自由空间。与国家尊重个人自由相应,有限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在我国上下越来越得到理解与认可。我国文化传统崇拜强势国家,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政府”理念暗相应合。我国已经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要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把它们留给社会自治、个人自治。有限国家(政府)的理念,不仅是指国家(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更是指国家(政府)活动的空间有限,这样才从根本上为个人自由腾出广阔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家权力在相当时期内不应过分收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独立生活。个人自由可能和集体利益发生冲撞,集体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应确立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的原则。

四、 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社会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对“社会权”,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权,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人群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二是建立健全适度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先说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天性是攫取最大利润,压低劳动力成本是取得利润的最便捷方式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靠雇主的“良心自觉”,而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不择手段积累财富的欲望最为强烈。事实上这些年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拖欠工资,压低工资;忽视劳动安全,强迫员工有毒高危作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侮辱员工人格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羊吃人”、“血腥工场”的道路。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引进“外资”,忽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法。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该认识到,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最终也会影响到雇主利益的实现。再说其二。我国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在城镇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扩大覆盖面,不但要覆盖城镇,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我国人平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象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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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4-13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是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必将对我国人权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先后颁布实施的四部《宪法》,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广泛权利。特别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全面、充分,基本上涵盖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此次宪法修正案,不仅首次引入了“人权”概念,而且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完善了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土地征用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将“戒严”修改为适用范围更加宽泛的“紧急状态”等,这些修正,也都闪耀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光辉,体现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内容更加丰富,机制更加健全,措施更加符合实际。落实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有赖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具体化到有关法律法规中去,也有赖于党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在执政、行政、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维护、保障并发展好公民的各项权利。把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一,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人权的概念入宪,使其由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实际上是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地位,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思想以宪法形式的制度化。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坚决杜绝权力的滥用,以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民。作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就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依法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自觉意识,规范、约束检察权的行使,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增强全面保障人权意识。正确认识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准确把握人权的科学内涵,既要充分认识人权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又要充分认识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权包含的范围越来越广,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争取基本人权时主要指的是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现在则包含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自由权等等,这些权利集中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全面保障人权,要求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必须予以保护,保护这些权利实质就是保障人权;同时要求用发展的观点、开放的观点,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外的公民的应有权利也予以保护。要增强广泛保障人权意识。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的人权要依法保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接受改造的罪犯的合法权利,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要增强平等保障人权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公民有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平等保护,对任何公民的侵权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第二,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把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至关重要。执法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既不能单纯用打击犯罪来取代保护人权,也不能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作为打击犯罪的代价。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对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权等合法权利也要予以尊重和保护;检察机关要重视解决自身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不严格执法侵犯公民权利问题,对有关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存在的侵犯公民权利问题也要依法监督纠正。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同时程序公正本身也有其法律价值,程序违法往往是实体不真实的重要原因,必须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权。要坚持疑罪从无,严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条件,坚持依法收集证据,严格遵守收集证据的主体、手段、时间、地点、形式等法律规定。要遵守办案时限规定,坚决纠正以捕代侦、以押代侦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做法。坚持人道主义,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严禁非法限制证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侵犯证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第三,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畅通司法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救济是保障人权的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能否通过司法救济有效保障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标志,也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落到实处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畅通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能够及时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要认真执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全面落实检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便民措施,妥善处理涉法上访,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保护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使公民拥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能力和途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条件,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坚决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因检察机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错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要依法及时给予国家赔偿,保护公民的请求赔偿权。第四,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其界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对公民个人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享有,法律禁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非法侵害。因此,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权力有限”观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自身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依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昭示我们党和政府保护人权决心的具体体现,对有效防止和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意义重大。当前,查处的重点要突出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如徇私枉法,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等。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等。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如破坏选举案件等。要结合办案,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积极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犯罪的发生。
第4个回答  2011-04-13
境内外的一些三股势力,企图分裂国家的图谋一直没有停止,也证明新疆跟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尖锐的、复杂的、艰巨的。为此,张春贤书记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的首要职责。我们的政府是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政府,坚决反对暴力,对一切暴力犯罪行为都要进行严厉打击。”张书记的话不但说出了新疆政府的心声,也道出了自治区人民的意愿。
我们坚决拥护张书记“反暴力 讲法治 讲秩序”的治疆政策,我们要团结一致“反暴力”,打击危害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紧紧团结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反对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用实际行动“讲法治”,维护各族人民的团结,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新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们生活的安定团结,做一个自觉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要身体力行“讲秩序”,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各族人民团结的事,用”新疆兴旺,匹夫有责”的主人翁精神,切实维护自治区正常社会秩序,确保新疆的长治久安,好好珍惜当前这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和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当前,党中央不但对自治区维护长治久安的正当局面高度重视,而且正加大开发新疆经济建设的大力投入,举全国人民之力建设新疆,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稳疆治疆新政。党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所做的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让新疆各族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让人们更加安居乐业,让各族人们更加和睦共处,一心一意谋发展,奔小康。党的政策这么好,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珍惜呢?因此,我们要切实团结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与“三股势力”不法暴徒作斗争,保护自治区和谐稳定、谋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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