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一、地上车位
地上车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规划中的小区停车位,一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而设的停车位。
地上规划中的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租可售可赠,随意处分。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因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地下车位
1.规划中的地下停车位,和规划中的地上停车位一样,归开发商,可随意处分。
2.规划外亦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一样,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
3.人防工程停车位,产权归政府人防办,同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谁开发谁利用”原则,可以由投资者使用、受益。
其受益归属关键看“人防工程是否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如果“人防工程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则由开发商管理、收益。如果“人防工程已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则由业主共有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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