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以检查!
监理合同——委托人义务内容中有相关约定,监理人必须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作,有汇报就有检查。另外,专用条款一般会约定对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甚至明确监理日志应包含的内容。
再者,一般监理对监理合同的执行率连50%难以达到,如果监理不配合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其他方面予以严厉要求,最终还是监理方受损。
总之,无论从什么方面来说,把项目管理工作搞好是最基本的原则!现实中,个别参建单位及人员从自身利益考虑,工作中消极推诿,直接或间接导致投资减效、质量下滑、安全频发,这都是毛病,是工程人不应有的态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只要是促进项目积极运行的管理行为都可以推行,甚至强行推行。对于消极推脱的单位各部门,就应该严厉打击,想方设法惩戒。管理就要有制度,就要强制执行,软塌塌的领导者及管理者是干不出过硬的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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