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致力于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确保其合法地位。条例规定,如大专院校和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及不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在个体工商户中兼职(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享有广泛的经营灵活性,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经营,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采取多种形式的联合或股份经营模式(第二十二条)。他们还有机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经营场所,集中开发或联合开发(第二十三条)。


经营方式多样,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等,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经营模式(第二十四条)。在教育方面,个体工商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个体工商户中同样享有技术等级评定和职称认定的权利,评定后将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其合法财产和收益不容侵犯(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违规收费、罚款等行为,个体户有权拒绝并举报此类行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若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凭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唯一的核发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三条)。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代表个体工商户的群众团体,致力于维护其权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第三十四条)。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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