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有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主动交社保!怎么办?

我08年10月上的班,当时刚刚毕业对社保一概不懂,09年2月份正式转正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承诺有五险,我以为一直都有呢。后来每年都签一次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1月3日工作调岗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而且第一次把劳动合同发到了手里。
后来又到了上个星期 我才知道原来我们单位的社保需要本人自己去人才市场转移档案,由个人主动向公司申请填写接收函,再去省人才领取合同书,经过同意后才给办理社会保险。
后来我问了下别人说:“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这是强制性的,而且社会保险不能被商业保险代替,但是二者互不冲突。”
我想知道:我刚刚毕业对社会保险一概不知 公司也没有主动对这方面进行过宣传 只知道傻乎乎的做业绩! 像我这样是不是被坑了??我该怎么维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弥补我的损失? 我该怎么办?能获得赔偿么?
社保能补交么?我现在还在这个公司上班,昨天刚去办理的档案转移手续。不是档案应该公司自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动接收么?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交纳,则单位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如果不能补缴,用人单位应折价对劳动者予以赔偿。在单位存在该项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你可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如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你可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规定明确了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应当是用工单位法定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09
1、你提问里提到的“别人说”是正确的,看来你已经咨询过律师了。
2、此前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非常零散,尺度不一,不过国家已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有空的话可以看看该法的具体条款。
3、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企业没有依法办理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按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连续工作每满一年算一个月,零头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算一个月。
4、你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社保机构投诉企业,要求社保机构责令企业改正错误,为你补缴社保。
5、如果在补缴之前你发生原本应由社保承担的工伤、疾病等事故,你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理由是企业没有依法办理社保,造成了你的损失。追问

但是我签过3份劳动合同了 前两份没给我手里 到时候是不是就不能证明我们之间有劳动关系了?

追答

1、社保当然可以补缴,不过具体怎么办理就属于政府社保机构的职责范围,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能插手了。请参考《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你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都是重要证据,甚至工友的证言都可以。

追问

好的非常感谢 可能这个申诉也白申诉 就这社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