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以中国为例,谈谈你的观点和你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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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注册驰名商标,前者如小肥羊、酸酸乳,后者如红星、宝钢。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对商标的保护扩大到近似商标上;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但对被控侵权的商标限于复制、模仿、翻译的范围内。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1988年国家商标局在没有专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了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从1988年至1996年8月14日国家商标局共认定了16个驰名商标。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将驰名商标界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尽管其将驰名商标限定于注册商标的做法,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不以注册为必要条件的精神相违背,但在客观上却极大的促进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立。其后共有280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生效,并且第一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内容,这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现行《商标法》突破了我国原来只保护注册商标的限制,突破了以往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取得的原则,赋予了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的地位,打破了传统理论关于商标具有严格的国别地域性的观念,实现了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和基本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司法解释》)亦对驰名商标保护做出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商标法地14条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一方面确立了司法机关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之一,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司法机关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审查权。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司法解释》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上,对驰名商标主要部分复制、模仿、翻译也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或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将驰名商标界定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规定》的施行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当商标权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向有关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充分的证据,请求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参考资料:立信立方专利商标版权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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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9
驰名商标
是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的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