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5-24
如果老公司继续存在,要求你们与新公司签约,这是典型的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做法。但这种方式处于法律边缘,劳动者不好应对。只能要求补偿老公司先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和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只要你与新公司签约,无论你怎样注明首签时间,过了一年的法律诉讼时效,你再找老公司追偿权利就比较困难了。特别是老公司先前如果没有给你买保险,一年过后损失就大了。
注:劳动合同法规定,1、与一个公司续签两次以上合同,续签第二次起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与你续签的合同是无限期直到你退休。2、在一个公司工作10年以上或者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视同无固定期限合同。3、在一个公司每工作一年,可享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11-05-24
合并分析你的问题,这种新成立是什么意思怎不清楚,初步判断是原来的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而言直接把劳动关系转到新的公司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除非这种分立是将垃圾资产和负债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类似空壳的公司,而某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被转到这个空壳,这样可以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延续下来,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等等,都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吧:你的任职年限是不是延续,再续签是不是也都连续计算,新的公司的资产、业务发展等情况怎么样,没必要用人单位采取点什么措施就自发地认为是在坑害劳动者。有一个观点,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者不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强弱可以易势,劳动者也不是无力反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