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怎么理解?到期之因后再提示吗?那有效期的六个月干嘛?

还有“承兑人不因票据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又怎么理解。不是说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不予受理吗?商业汇票的背书概念就是转让汇票权利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那为什么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金额转予两人以上无效?背书连续问题上,为什么“背书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请高人指点,因为要考试了,这些问题太模糊……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怎么理解?
到期之因后再提示吗?答:打个比方汇票2011年5月11日到期,那么在10日内,也就是谁21日之前这是提示付款期。要在这个期间兑付。
2、那有效期的六个月干嘛?
答:六个月不是有效期,是票据的持有期,相对于给你打个欠条,告诉你“钱我肯定给你,但是要在六个月后到银行自己去取”的意思。而不是票据的有效期。
3、 “承兑人不因票据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又怎么理解?
答:前者着重说的是承兑人,也就是说如果票据过期,而持票人通过正常手续提供了相关的资料证明,承兑人还是要支付款项的。而后者说的是持票人,如果持票人使得票据过期了,而又没有及时补救,那么证明他放弃了追索权。
4、不是说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不予受理吗?
答:超过期限银行是不予受理的,但如果受理需要持票人出具过期的书面理由,如果不合理还是不予受理的。
5、商业汇票的背书概念就是转让汇票权利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那为什么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金额转予两人以上无效?
答:汇票背书转让的是债权,票据本身是一个整体,包括金额,所以不能把单一的一部分背书,只能是整体背书。其中的任何部分都不可以拆开背书给不同的几个人。
6、背书连续问题上,为什么“背书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答:因为题目中提到的是“背书签章有伪造”,那么票据还是合法,付款人对持票人的付款也是合法的,所以还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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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2
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一个信用票据,是远期票据,有一定的付款期,不到期的汇票,付款人是不付款的,这个期限,就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并不叫有效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票据法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只有到期后,付款人才可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持票人如果总是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那么付款人的付款义务就不能解除。为了促使持票人尽快向付款提示付款,票据法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内,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整个票据活动的过程才算圆满结束。
比如出票人A8月1日签发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是6个月,承兑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C公司。那么此汇票的付款期限为8月1日——次年2月1日。在这个期间内,B银行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是由于不到期,银行是不会付款的。
次年2月1日,汇票到期,2月1日至2月10日,是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C公司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向B银行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办法》: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