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原综合保险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保、镇保转缴城保用工成本分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这次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适用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即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者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与60%,缴费比例单位为37%、劳动者个人11%。而对于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设置五年过渡期,目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五年逐步过渡至60%,缴费比例单位为28.5%、劳动者个人9%。

外省市农村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40%*28.5%=444.1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40%*9%=140.3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151.90元/人,增幅为52%,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40.3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92.20元,增幅为100%。
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572.70元/人,增幅为196%,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829.80元,增幅为284%。

关于镇保改革,同样分两部分人群,第一类为2011年6月不在镇保缴费状态或2011年7月1日后新入职员工,这类人群完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第二类为2011年6月仍在镇保缴费状态并被继续用工的员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则设置三年过渡期,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单位27%、劳动者个人7%,三年逐步过渡到单位37%,劳动者个人11%。

第一类员工镇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60%*27%=631.2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60%*7%=163.6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3896*60%*25%=584.40元,个人不缴费。镇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46.80元/人,增幅为8%,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63.6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每月工资扣减社保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10.40元,增幅为36%。
第二类员工镇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镇保单位缴费3896*60%*25%=584.40元,个人不缴费。镇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最低增加用工成本280.50元/人,增幅为48%,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537.60元,增幅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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