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签订合同的人辞职了,请问这个合同还有效吗?

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已经8个多月了,我就是想马上走人。我辞职报告已经递上去了,如果我马上走人的话会不会付违约金呢?公司人事不管怎么样都说要我30天以后走人,我该怎么做?与我签订合同的人已经辞职了,我在想是不是那个合同可以算无效了?

  与你签订合同的人走了,不表示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失效了,劳动合同是与用人签订的,与代表单位签字的人没有关系,履行合同的人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赔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如果我现在走人,单位不给我上月工资,他们这样做可不可以?

追答

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追问

什么是具体情况,我31号打的辞职报告,31号我们领导不在,我就发了邮箱给我领导。他1号才收到,也就是昨天,我们最大的老总给我发了QQ对话截图。就是他与我们领导的对话,上诉说明我辞职了然后交接,现在人事不让我交接,说要她们那边处理完了再给我走

追答

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果单位有所述情况之一,你可以不用等30天就走人,而且按第四十六条规定,你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没有三十八条所述情况,你就应该等30后再走人,否则用人单位会根据第九十条追究你的赔偿责任。你还要证明你的书面辞职报告已经交给了用人单位。

这些内容我在上面都说过了,你根本就没有认真看我的回答。要对照着法规规定看我的回答,你才会明白我回答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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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2
你的合同是与个人签的,还是公司。
如果是个人代表公司与你签的合同,那应属于与公司签的合同。
你现在要离职,如果公司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按照劳动法,你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追问

老总在QQ与我通知说交接,但是今天打给人事电话,人事并不知情我已辞职。我与人事说了要马上走人。人事不同意,说一定要到30天之后

第2个回答  2011-06-02
如果给你投保险的话你们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违约的话牵扯到你的工资是不是会及时的发放给你。
第3个回答  2011-06-02
与你签订合同的人走了,不表示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失效了,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与代表单位签字的人没有关系,履行合同的人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
  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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