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跨省、市基本医疗与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我于2008年至2010年1月在天津工作,并交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我在河北省廊坊市工作(户口也在廊坊),想把天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转过来,哪位知道天津这边的具体转移细则。帮忙解释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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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入我市城镇企业就业的,审核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转移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附件二)及以下材料,确认参保人员转入条件。其中:
1、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我市就业参保的,应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本市户籍;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我市就业的,应审核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确认参保人员实际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 岁);
3、经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应审核相关批准文件,确认转入资格;
4、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回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户籍,并确认参保人员在外省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5、外省市户籍人员,累计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参保地。
二、对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人员已在本分中心参保的,经征缴科长、主管主任批准后,依据《申请表》,手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附件三),审核后,右下角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邮寄至相关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函》中,编号,按“3位区县代码+从00001开始的顺序码”(如:10100001)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X分中心”规范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按所属分中心征收账户开户银行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所属分中心征收账户银行账号准确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地址、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按分中心实际填写。
三、分中心应做好跨省转入基金的台账登记工作,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基金后,分中心依据银行进账单据,核对参保人员及其转移基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接续表》,附件四)转移基金总额。其中:
1、人员及转入基金额与《接续表》转移基金总额相符的,对该人员相关单据资料予以暂存处理(专项存档),待跨统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相关规定出台及相关程序上线使用后再予办理。
2、对转入基金信息与转移人员信息核对有误的,分中心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明原因,办理更正手续,并重新核对确认
3、对转入基金额与《接续表》转移基金总额不符的,或超过办理时限的转入基金,分中心应及时向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上报《基金退费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附分中心说明及转入基金银行进账单据复印件,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转入基金退回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分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及时汇总编制本月《基金归集核对表》并上报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表样及填表说明附后)。
四、其他要求。各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入手续。
1、要认真审核跨省转入人员申报条件,对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及时出具《联系函》,并准确核对转入基金额,确保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2、要做好相关转移材料的留存,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表》、《缴费凭证》、《联系函》、《接续表》等材料要建立专项临时档案,以备跨统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相关规定出台后及时准确办理。开具《联系函》要做好记录;《联系函》邮寄时,应采用挂号信方式,避免丢失。
3、分中心要加强沟通、配合,切实为转移人员做好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对经办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全国社保机构联系电话一览表》,及时联系解决,维护好转移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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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5
你本人带身份证、社保卡、手册、廊坊同意转移社险的通知单,到你天津公司原缴费的社险中心,将养老和医疗缴费明细单打印并盖章,可以回廊坊办理相关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