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需要进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吗?

如题所述

需要。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
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
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
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
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
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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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
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
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
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
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
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
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
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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