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属于什么范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7
问题一:环境保护法属于社会法?还是行政法? 行政法吧。

问题二: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什么范畴 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积极发展经济和调整结构,以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就业规模...

问题三: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属于什么范畴 网络上的爱情是不稳定的。。而且,作为一个男生,我知道很多男生在网络上对女生的想法都不是很纯洁。。他可以跟你说得很体贴,很深情,但是,屏幕那边的他或许是带着另外的面具。。
跟你身边的同学好好相处,好好学习,多去运动一下。这样可以好好放松心情。
还有,那个男生跟其他女生玩暧昧,从这个方面来说,你应该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轻浮。。或许,以后你们如果有什么发展,他还是可能跟其他人玩暧昧。。
这样你可以忍受吗?
好好学习吧。。真正对你好的人,是你的父母。。

问题四:1.A一天所经历的环境中,哪些属于环境法上“环境”的范畴? 2.给A带来不悦的现象各属于什么环境问题? 5分 环境法学中的“环境”的内涵式自然因素。因此,该题中除了车子和家具的气味都应该是自然因素相关,算是环境范畴,包括光污染和噪声污染(这两者是特殊的能量污染)。
河水脏臭和天气阴霾是次生环境问题。臭味熏人的餐厅也是次生环境问题,属于环境污染问题。下午开会的噪声、晚上小区的歌舞噪声和光污染也是次生环境问题,属于环境污染问题。自然美景的破坏虽然是人为破坏但是不致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不是显著的不利变化,应该不算环境问题。

问题五:环境法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个属于环境保护法 其实上面那些法律都有涉及到环保法的范畴骇所以你可以说他们都属于这个范围,但是同时他们有些又可以划分到别的部门法当中,所以严格的区分很难得,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把它划分到经济法当中。
继承的是这样,甲的儿子是代位继承,其他的都是应当继承的,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六:环境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应该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像刑法、民法、行政法、民诉、环境法等属于我国的基本法。
另外,注意,环境法当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鸡罚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当然这是广义的刑法。

问题七:民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5分 第一,民法和环境保护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民法属于私法,针对的是民商是关系。而环境保护法若按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时很难归类的,因为环境必然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里面有很多行政法律方面的制度,但是也涉及了一些民事的范畴,例如因环境污染产生侵权的诉讼时效,从这个角度看又具有私法的内容。且就责任人而言,基友民事的侵权责任,也有行政责任。因此,若从公法或者私法的换分来看,很难给他一个界定,因此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社会保证发等法律应划为社会法的这一单独的类型。就现在而言,环境保护法要么放到经济法忠,要么放到独立的位置来看。
第二,就民法与环境保护法重合的部分,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来看,环境保护法为民法的特别法。主要体在:1. 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应适用环境法第42条三年的诉讼时效这一特殊法。2. 环境侵权的责任使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切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对其所受损害即被告侵权承担举证责任,其他的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部分由被告举证)。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形下,一般应使用环境保护法,如果无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的其他条款。
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保护法更侧重于公益性的方面,而民法则更侧重于对于私权的保障。
因此,可以说民法与侵权责任法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而且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制度设计也不同,当然,二者在重合部分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为了方便,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二者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但就二者重合部分而言,又系一般于特别之关系。

问题八:环境法的国际问题 虽然环境法一般指“国内环境法”,与国际法是相对范畴,但随着全球一体化和环境问题国际化,使得作为一国国内法的环境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法的影响。由于环境问题是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由于污染不受国界限制,迁徙动物的保护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努力,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生态破坏必然影响邻近国家和地区;由于公海、南极圈、北极圈、外层空间等人类公域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协作进行;因此,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在近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主要方式有:①双边合作,如邻国之间就保护边界水域及其鱼类资源、防止污染和自然灾害等问题签订协定,以及非邻国之间签订环境保护合作协定。②区域性合作,主要是通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欧洲共同体、非洲国家组织)和签订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如1974年的《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环境保护公约》,1967年的《非洲植物卫生公约》等)。③非区域性的多边合作,主要是通过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进行的,并签订国际公约(如1954年5月12日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1969年通过、1975年生效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全世界签订的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双边的和多边的国际协定、公约和议定书,为数甚多。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除了必须遵守公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外,已经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原则。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法问题,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国际环境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立法虽然在一部分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大多数国家还比较零散,不甚完备。许多国家都在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环境法学的系统理论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九:环境法学 名词解释 什么是天然环境 环境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它们的影响程度以及它们目前所保存的结构形态、能量平衡可分为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前者受人类影响较少,那里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和物种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规律进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区、人迹罕到的荒漠、冻原地区、大洋中心区等都是原生环境。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生环境日趋缩小。次生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其中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环境,如耕地、种植园、城市、工业区等。它们虽然在景观上和功能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它们的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仍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之仍属自然循环的范畴。人类改造原生环境,使之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如在黄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滥,垦殖农田,使华北平原的次生环境优于原始状况。但是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平衡,就会使次生环境的质量变劣,给人类带来危害。
自然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那些自然条件的总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然而,由于人类是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是不可能膨胀到整个自然界的。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