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税收工具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如题所述

一、
情况概括
      (一)
个人所得税对
      GDP
      和财政收入影响较小

      在
      二零一零
      年至
      二零一八
      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绝对量增长,占财政收入比重也上升,但所占比重很小,且占
      GDP
      比重都小于
      2%
      ,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微弱。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
      二零一九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绝对量同比降低
      但在
      二零二零
      年收入同比上升
      从相对量看,
      二零一九
      年和
      二零二零
      年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和
      GDP
      比重减小。这表明,个人所得税对
      GDP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影响仍然较弱,因此难以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
      (二)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定缺乏动态机制
      从对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的挤入效应分析可以看出,新税制对东部地区的高、低收入群体有显著的挤入效应,对中部地区的低收入群体则相反。说明地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从虚拟税制和新税制的比较中看出,有了专项扣除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利于促进各收入区间的居民收入。

      从税制分析中可以得到费用扣除标准对居民税负的影响。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当下无论是东中部地区还是各收入群体,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统一按照
      20%
      的扣除标准,未能考虑到对于不同经济条件和不同生活环境的影响和通货膨胀要素的影响。
      且新税制制定的每月
      5000
      元和六种定额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在考虑
      二零一八
      年及以前居民收入状况的基础上决定的,未能将未来的收入变化纳入考虑中。因此,此次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缺乏必要的动态机制。
      (三)
个人所得税整体公平性不佳,但仍有正向调节作用
      从对不同收入群体、地区、收入来源和城乡因素的公平性分析中可以看出,除了对不同收入区间的高收入群体和财产所得外,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都相较旧税制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税范围过小,税率级次复杂、各项税收负担不一致,且征管效率较低。

      各个收入阶层的税负不平衡严重打击了居民的劳动积极性。但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挤入效用来看,此次改革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这一方面来讲是有利于公平性的。虽然公平性较改革前降低,但整体上都为正,说明个人所得税仍有正向调节作用,特别是新加入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扩大的费用扣除标准,均能在某种范围内缓解当前的公平危机。
      (四)
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制分析和对不同收入群体挤入效应分析来看,首先,费用扣除、税率、课税模式和税收征管在改革后更加注重效率性,除课税模式因素外,中等收入群体平均税负减小的幅度最大,而课税模式的变化在低收入群体减小的最多,说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中低收入者,对高收入群体有抑制作用。

      其中,税率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大于费用扣除额增加的影响,且若想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从费用扣除额入手更为有效,而课税模式的变化不利于高收入群体。其次,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群体的挤入效应最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挤入效应最小,有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这是因为相较于中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来源是工资,综合所得税使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加,从而促使低收入群体加入中等收入群体队伍。
      二、
建议
      (一)
明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目前以调节功能为主
      如今的最大社会问题是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无论是不同收入或是不同地区之间,再加上市场机制的翻涌中存在着马太效应,致使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在拉大。个人所得税的制定应以人为本,看到群众当前的诉求,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平衡。

      而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若社会问题得到了解决,也应当看到矛盾的转移,及时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定位。因此在将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中,应当以该功能为出发点。
      (二)
建立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都是采用的固定的数额的扣除标准,但我国幅员辽阔,住房成本、医疗收费、子女教育等费用由于地方经济条件的不同都各有高低,如果单纯的按照现在的定额标准征收而不与物价指数联系,容易使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影响税收征收的实际效果和居民幸福感,无法达到实行费用扣除标准的目的,并且,频繁的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费时费力,因此建立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可以学习美国和加拿大的指数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时,及时扩大费用扣除的数额;在通货紧缩时则实行相反的措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减少费用扣除的额度。
      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群众需求,又能避免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频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其次可以将地区经济因素考虑在内,给生活成本较高的地方更多的扣除额,不仅为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国流动创造条件,同时也能够缩小地区间差距。最后,将现实情况中存在的诸如残疾人士赚取收入困难等特殊情况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考量中,使专项附加扣除更加全面、完善。
      (三)
优化综合所得的税率与级距
      比较当前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实行的最高税率,可以发现前者为
      45%
      ,后者为
      35%
      。这不仅使居民工资薪金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而且让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财产税征收税收少,低收入群体的工薪收入税负压力大。
      因此,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减少个人所得税级距、拓宽前三档税率级距,并适度减小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减少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四)
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
      从减轻居民税收负担、增加社会公平的角度看,以家庭为单位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必要的。例如两个家庭,甲家庭夫妻双方年工资为
      48000
      元和
      36000
      元,且家中仅有夫妻两人,因此无需纳税。而乙家庭,仅一人收入为年工资
      70000
      元,家中还有无收入的妻子与父母,生活压力大于甲家庭但是仍需要纳税。

      因此,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有利于社会公平。一方面可以利用现行的金税三期系统,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一个包含个人、企业以及银行、税务部门的网络共同体,增强银税互动。并将社会保障号码与纳税人统一识别号挂钩,使政府部门能掌握个人的具体收入及家庭负担情况,实现征税上的信息透明。
      另一方面构建完备透明的个人收入分配体系与个人收入调查制度。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现有经验,个人的所有收入全部打到银行账户上,并与互联网进行连接,让政府通过互联网对收入进行监管。但是也要考虑到在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之后税制设定问题。

      在一个家庭中有多少纳税人、每个人的纳税来源、纳税人需要赡养多少家庭成员、每个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个家庭的各项开支等等都在清楚的了解后,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是按纳税人数制定免征额还是所有家庭都制定一个统一标准、仍按
      3%-45%
      的税率还是制定新的税率、级距如何设置才会合理、专项扣除如何设置金额以及是否扩大扣除范围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因此,当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前路漫漫、任重道远。
      (五)
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政策的联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个人所得税不是独立的税种,它需要与其他税种联动方能发挥最大效用,从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第一,对低收入群体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扶贫又扶智、防止返贫的同时,以工促农,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已经脱贫的农村人口的收入。
      并发挥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作用,通过加大再分配政策的力度来完善再分配机制,让在城镇工作的外出务工者能增加收入,促使低收入群体向着中等收入群体转变。
      第二,对劳动者在呼吁其就业、增强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的同时,通过教育使劳动者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技能和创业能力,能够适应社会的改变,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从而阻断贫困在低收入群体中的代际传递。
      第三,对高收入者可以在我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的基础上将遗产税纳入财产税体系中。一方面根据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出台不同征税标准,对财产多的多征税,财产少的少征税,并加强征管,使高收入群体的所有收入现形在阳光下,防止其通过各种手段避税。另一方面也要能合理安排各项税收,做到宏观税负整体不上升,避免因为财产税的开征而增加了居民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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