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自动解除的;其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惩戒开办贩卖“两卡”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人员),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具有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情形的个人和单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所属银行、通信运营商网点注销开户,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扩展资料:
暂停非柜面交易的相关要求规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