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集体养老保险 审核

如题所述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规定,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参保工作程序:(一)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审核: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按此规定参保,若不能按以上规定参保,建议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详细情况,可直接与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业务经办前台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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