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有什么任务和职权?

如题所述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这一性质,是由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代表性、群众性、法律赋予的权威性所决定的。

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我国的《教师法》上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此外,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同样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以上法律规定,为我国教育单位实行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保障,也确定了我国各级教育工会应当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具体来讲:1.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规,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

3.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努力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学校尤其是高校办成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还规定,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高等学校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果不能如期召开,应向全体教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问题。经1/3以上代表同意,可以临时召开。大会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闭会期间需处理的紧急问题,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的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组织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团(组)教职工代表团(组),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部门或系统为单位组成的代表机构。由教职工代表民主推选团(组)长1人,副团(组)长2人,负责团(组)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负责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大会筹备委员会或校工会转送提案;

2.会议期间,组织本团(组)教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大会的各项方案,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3.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和大会的决议、决定,带领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

4.参加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要在当选的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充分酝酿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或通过。主席团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以9~17人为宜。一线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50%。人数较少的中小学可以不成立主席团,由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若干人轮流主持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4.草拟大会决议;

5.主持选举工作;

6.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下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其开展各项工作,一般每月活动一次。其职责是: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或议案;

2.收集核实提案;

3.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

4.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

5.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要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各校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宜搞统一的模式。常设的工作小组一般有:教书育人小组、规章制度小组、生活福利小组、评议监督干部小组等。非职工代表的部门负责人,可邀请参加小组工作,但不能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六)教职工代表

1.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更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中小学以教研室或年级组为单位,高等学校以院系、处、厂为选区,以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选举教职工代表一般应由工会委员会事先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征求党组织意见后,由基层工会组织主持选举工作。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大于应选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选票时,方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调离原选举单位即丧失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

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可通过教职工直接选举为教职工代表,未当选为代表的,可作为列席代表邀请参加大会。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如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触犯国家刑律者,可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换。

1.教职工代表的主要职责。教职工代表的职责:一是会前广泛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大会反映;二是会议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参加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教职工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三是会后及时向本单位职工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督促行政落实大会提案;四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五是组织教职工群众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3.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二是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三是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是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五是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4.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代表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二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三是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