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也是有4人合伙,个体户形式,装修工程部,但是主营业务有:建筑设计,室内设计,装修工程,灯饰工程。看到这个营业范围,可以看得出内容有点多是吧。也是有原因也有苦处了:首先,我是甲,是法人,本来打算跟乙丙合伙搞个装修公司的。乙是在建筑院在职,专门帮自己屋画施工图,还没开始时他觉得这块业务有市场,他也有一定关系,他尽管在市中心设计院在职,但是可以让我们合伙的的公司接镇上的单,外包来做。所以跟乙商定的形式是,他在其他公司在职,他负责建筑画图业务。由于他现金不足,打算每个月给1000元作股份,另外前期谈到的单的利润一半归公司,一般归他,他那份用来置换20%的股份;当置换完成20%的股份后,接到的他那部分的单的利润仍然是对先扣10%作为公司发展基金,其余跟公司对半分,另外公司达到利润后他可以享受利润的20%分红。期间用他关系接的装修业务,或者销售灯饰,只给提成。丙是本来就做装修好几年了,拉他进来也是想让他负责装修这块,附带推销我本来只想做灯饰这块的内容。他的形式是在公司跟我一起,不收工资,前期我暂时想他投入1万元做股份作保障,其余2.2w他按照乙的方式进行接单后利润置换股份。至于置换完成股份后,我目前还没确定他是否也像已一般装修接了也55分,其实我想公司6,他4的,因为觉得装修利润多点,也压资严重,另外对他提防也多点,因为我本来对装修业务不是很在行,怕他从中有小动作。除了装修这块业务,灯饰销售方面丙方也是要求他帮忙卖出的灯的利润也平方,我目前还没有答应。打算只给高点的提成。丁是最不相关的一员,本来有工作的,只是出于对我的支持,投入3.5万换20%股份,但是有关人士变动,利润情况也是需要知道,远程上的协助和推广他可以帮忙。但总体而言,丁比较好说话,投钱为主,能帮助公司发展的资源或者力量有限。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甲负责运营设计监工等日常工作,乙协助工作,丙、丁不负责具体事务(后来丙说他要来公司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人员上下班是否准时等工作,时间早上下午各两小时,还要求工资800元)。四人投资总共30W,收益平均分配,一人25%。甲乙工资2500(由于甲是主事,乙为协助,并且他现在只能根据我的设计来帮忙画画CAD,我是甲,打算协商我的工资增加到3000),并且尽量说服丙可以参与管理但别拿工资。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是丙(之前商定的法人代表是我,甲,但后来丙说他工商局有熟人他去办理,结果说是还要身份证他嫌叫我去麻烦用了自己的身份证)。这点让我们甲乙丁三人很不爽。协议是丙拟定的,其中有一项规定甲乙不能撂挑子不干并五年内不能成立同类型的公司(忘记是散伙后五年内不能开,还是未散伙时不能开,还是撂挑子后不能开。回头我看看协议在来修改)。我想说,对于我们甲乙有这样的限制,那么丙丁是 有自己的主业的,投资这个公司只是副业,他们享受同等分红和义务的时候,还应该有什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