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

如题所述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其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权力来源于中央,并受中央监督。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既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中央政府与组成单位的关系,更不是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单一制国家内部的关系。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权,主要体现在宪法所规定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所拥有的全面管治权上。全面管治权包括: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外交及国防以外事务的最高管理权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等高度自治权。

总的来说,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运作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地位,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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