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如题所述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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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效力认定应关注:1、应审查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物抵债协议本身,审查该协议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否约定了其他生效条件、是否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等综合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如果抵债物是不动产,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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