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措施,提升地震灾害防范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谓的重点监视防御区(简称重点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期间,存在发生具有破坏性的地震风险,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加强地震防护工作的地区,这些区域需经法定程序确定。

在自治区的重点防御区内,无论是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还是应急救援等活动,都将适用本办法的指导和规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确保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支持工作的开展。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国土资源等,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动重点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重点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北部至宁蒙交界地区为国家级重点防御区。而在自治区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达到0.20g(地震基本烈度Ⅷ度)或以上的区域则被列为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具体区域范围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震情和社会经济因素提出,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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