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可不可以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进行?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可不可以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质性的进行(包括地价评估、出让方案拟定等)?在全国有没有这样的先例?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土地出让事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中介机构,不是土地出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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