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

如题所述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确保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建设,本暂行条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这标志着对工会基层结构的规范管理迈出重要一步。


第二条 所提及的工会基层组织,涵盖了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各类基层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他们是工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多样,既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主席和副主席,也可以由已经成立的工会委员会进行选举。这种灵活性为工会组织的内部运作提供了多种可能。


第四条 作为中国工会的会员,每位成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工会民主精神的核心体现。


第五条 选举过程应严格遵守民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确保选举结果真正反映出会员们的意愿和选择。


第六条 为了顺利进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筹备工作由现任工会委员会负责,他们负责前期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为选举的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扩展资料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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