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2012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其中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
(2)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5年,投资额为100万元,当年取得投资收益5万元。
(3)发生产品成本320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5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850万元),管理费用5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4万元),财务费用80万元。
(5)增值税金150万元,营业税3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5万元,印花税3.5万元,土地使用税15万元,房产税10万元,车船税8万元。
(6)营业外收入75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含通过公益社社会团体的捐赠30万元、税收滞纳金和罚款20万元)。
(7)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60万元,缴拨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8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8)在乙国的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在乙国取得的所得为200万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率为40%,预提所得税率为10%。
(9)在丙国的C公司为A公司的孙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自拥有B公司股票的50%,其余50%为各国内其他股东所有,C公司在丙国的所得为100万元,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0%,丙国的预提税率为10%。
乙国和丙国允许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净利润总额的10%,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试计算A公司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