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如题所述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遵循严谨的流程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中,省级部门需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提出年度实施方案,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服务环境改善的投入不得低于80%的申请额。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会对各地区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考虑多方面因素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和项目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将预算指标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部门会在本地区公开组织项目申请,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同时提供廉政监督渠道。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由专业的评估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行,费用由专项资金承担,控制在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0.5%以内。


第二十条,评审后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后确定最终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公示无异议后,省级部门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随后在1个月内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备案存在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通知省级部门进行调整,甚至收回资金,并影响下一年度的分配。


最后,项目单位需在收到资金10日内反馈资金到位情况及账务处理信息给省级财政部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企〔2012〕96号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支持内容及方式,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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