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如何登记户口?

如题所述

公民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是需要提供收养人有效收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给予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

一、户籍制度明确,婴儿出生必须按照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规定, å©´å„¿å‡ºç”ŸåŽä¸€ä¸ªæœˆä»¥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对于弃婴,孤儿等需要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收养人若需要给弃婴、孤儿落户,必须先办理收养手续

根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明确,对于收养关系落户是需要办理收养手续以后才可以给予落户,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办理完收养登记以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户籍机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1.收养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2.收养人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原件;

3.当地收养机构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4.当地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收养手续办理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3)要求,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1.正常收养登记,只需收养人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 收养申请书。

2.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申请书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