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如题所述

宣传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如下:
1、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容易产生误解、导致上当受骗,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诋毁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
3、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有序性,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宣传主要的形式如下:
1、产品和服务与广告中描述的信息不符。这是广告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常是广告将产品、服务的具体功效、性能与质量夸大和美化,而在现实的使用种完全不符,这一描述明显是捏造的,产品的实际效果无法做到这一点。
2、广告主、品牌在宣传广告中关于身份的作假行为,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获取科技成果,假冒名人来做宣传。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一些“三无”厂商谎称自身拥有合法的经营身份,比如已经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或是将低劣产品描述为已经达到合格认证、获得专利,等等。
3、对产品、服务开出难以兑现、欺骗的承诺。这一类常见于服务营销中的售前售后,比如买电子产品的“三包”服务,还有各种复杂的售后服务,为产品的质量做担保,同时也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对品牌的好感,但有一些商家做出的承诺往往是“空头支票”,在宣传上给出一大堆承诺,真正出问题时要兑现这些承诺却遭到拒绝或者非常难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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