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各自的房产,如果均是全款购买的,则应当是个人财产,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将婚前个人房产于婚后卖掉,用所得款再买新房,是单纯属于婚前财产的置换依然属于个人还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卖房一方名下,买房款全额由卖房款支付的,该房屋属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房产仍归原卖房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即属于简单的婚前财产置换。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卖房后再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出资,对房屋贡献度高的可以请求适当予以多分。因为我国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卖房一方名下,但买房款不仅是一方的卖房款出资,还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共同支付的,支付了差额部分房款的,在分割房产时应析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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