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扩展资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黑社会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这种组织在组织形式上的特点是采用托拉斯式的联合,在联合体内权力高度集中,并严格按照 内部等级制度专业化行事。有周密的犯罪活动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同警察局和法官有密切的联系,同大商业和管理机构结合在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创制的一个新概念,很多人都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本网认为这是错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具备黑社会组织这种事物内在质的规定性的组织,在性质上它已是黑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法律上对黑社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不同,其罪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就会不同。由于之前缺乏明确的标准,实践中存在将被告人的组织地位“拔高”或“降格”认定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各类组织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将“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当然,纪律、规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宣誓、训诫、警告、处罚及组织成员公知公认的惯例、准则等等,但如果确实不存在一定的纪律、规约,则案件定性时应慎重。
黑社会是被每个守法公民所厌恶的。
法律对于黑社会的打击政策: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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