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实习生的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