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乡村社会中是如何体现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的?

如题所述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一书中,通过对乡土社会细致观察和对传统文化的认真分析,提出了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四种类型的权力。即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乡村,一如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是充满了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为稳定性;二为自给性;三为地缘性与血源性;四为乡村类自治性,或者说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正是因为有如此大量的乡绅阶层的存在,地方官如果要完成行政任务,最主要的是税收和徭役,则必须通过与乡绅结合方能够完成。因此,在传统中国乡村地区,以长老统治为代表的教化权力始终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乡村权力,并起到了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

自宋代始的保甲制度即是政府在乡村权力中谋求平衡教化权力的一种努力。然而,由于乡村权力的地缘性与血缘性特征,以及主要依托于宗族组织之上,借助宗族领袖、耆老与宗族成员、普通乡民之间相对稳固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来实施乡村自治的各项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这就限制了保甲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空间。

如果不具备摧毁乡村文化网络和权力网络的力量,保甲组织就只能接受乡村为其预留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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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4
这些权力的体现适合农村的结构关系很大的。因为中国的乡村社会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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