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是属于哪一个部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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