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家评审费发放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标准表示专家劳务费应由所参加机构所支付 2.专家前往评审地点也不再支付往返费用

法律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采单位支付合理的劳务费;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项目评标时间、评标金额大小 (分1000万以上、以下两档 ) 、交通费等因素确定。同时规定评审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主城6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以外因路程较远,可予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车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标准扣评标劳务费,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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