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强制加班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延长劳动时间是需要劳动者同意的,也就是说加班是自愿的。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加班,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此,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如果不愿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也就是说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规定,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劳动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
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