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质量验收有什么标准?

如题所述

1、电气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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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8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根据浙江省建*厅主编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作出的有关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规范。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浙江省建*厅负责组织主编单位浙江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设备安装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修订而成的。
二、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具体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地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3.0.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直流1.5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直流1.5kV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第2个回答  2022-01-18
1.
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始记录的要求。
第3个回答  2022-01-18
电气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