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国家为主体的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体系,如医疗保障体系、民政救助保障体系等;
2、以商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车辆保险、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等;
3、民间组织保障体系,如红十字、各类基金等;
4、以集体、个人名义捐款资助等方式形成的保障体系;
5、国际组织、国家等在特殊时期或特殊事项中形成的援助、捐款、扶持等活动形成的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九条 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