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如题所述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大幅调整。至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2011年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相关规定。《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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