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 的实际价值;
如何理解损失补偿原则
 理解这个原则应注意两点:
  (1)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按照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不仅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转移财产未来的风险,以确保其不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丧失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对他来讲就无经济损失,也就不能从保险人哪里获得经济补偿。因此,损失补偿原则是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的,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
(2)保险人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这包括两层含义:①是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获得充分的补偿;②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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